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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因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情原告卜德周属农村居民,200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重庆阳北煤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 2010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煤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201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8日,被告人社局向原告发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除了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外,又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公平,后乘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乘客可依法获得双份赔偿。2010年7月4日16时许,李大娘在乘坐沈阳的125路公交车时因急刹车造成骨折,被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李大娘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判决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李大娘医疗费等损失18091元。在公交公司赔偿过后,李大娘突然想到自己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人公交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年,保险费10元。保险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