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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5年的一天,农民工王某应招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公司每月支付150元补贴,由工人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到一个月王某不小心从5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送医院抢救总算保住了命,但已构成四级伤残。王某的家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但建筑公司不同意,并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公司已考虑到高空的危险性,每月已支付150元的危险补贴给工人,由工人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协商未果。

    律师点评:

    一、“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均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任意侵犯。建筑公司对工人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是却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由工人自己去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该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无视雇工的生命健康权,既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建筑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伤概不负责”,其实质是逃避自己应对所雇工人承担的劳动保护义务,推卸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无效。

    二、王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建筑公司在组织、指挥工人施工中,不仅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作业,而且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造成事故发生,导致王某受伤致残。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