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专栏】
醉驾毒驾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车方追偿
【引言】 醉驾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车方追偿。法律规定违法驾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对伤者进行赔偿。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伤者的权益,实现交强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真正责任人的车方不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伤者赔偿后享有对车方的追偿权。本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做了详细的介绍。
一、 相关概念评析
首先来理解 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of Insurance)又称保险代位权,指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赔付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需赔付的保险金后,在保险金赔付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的权利 。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在第三人侵害保险标的,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取得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与 前面的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有所不同。 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人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存在违驾驶情形的,就会谈论到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追偿权。因此单从名称和适用条件两点上就可知道二者存在区别。
二、 规定追偿权的理由
对于追偿权,最高院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之前的司法实践中, 保险公司 向 受害人 作出了 实际支付 赔付 , 但是被保险人存在 严重过失或故意情况 ,那么保险公司能否向被保险人追偿呢?这个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解决 。 因此该 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在交通事故中,让 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现行法的精神。 最后,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及 交强险的实际运营状态来看,交强险还不是一种完全的社会保险,需要考虑运营的成本和费率计算的实际问题,明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
三、 追偿权的行使
追偿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一种权利,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方能行使 向侵权人的追偿权。由于追偿权是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当然也应当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同时,保险人只能在实际赔付受害人后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应不超过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追偿权。
四、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追偿权是一种普通民事权利,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确定为2年。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原则,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条司法解释中,我们将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明确规定为其实际赔偿之日。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王元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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