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
(1)性质不同。前者是自愿的,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2)功能不同。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3)保险人的目的不同。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
(4)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要求不同。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
(5)归责的原则不同。前者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其归责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只有在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的过错;后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人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赔偿程序完全法定化,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固定的有限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责任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于或大于责任限额,则按责任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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