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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5    点击数:   【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之

浅析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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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中的焦点话题,它究竟是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精神抚慰金,更多的人认为是遗产,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为您深入剖析,还死亡赔偿金本来面目。
死亡赔偿金制度是社会大众比较关注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是出现频率比较多的一个法律概念。如何对死亡赔偿金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作为交通事故、工伤专业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所谓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其赔偿的前提只能是“受害者的死亡”的事由,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并未出现伤者死亡的情形,是根本不会涉及死亡赔偿金问题的。需要注意不能将死亡赔偿金理解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因为在死者活着的时候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它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近亲属的赔偿。
  这里简要介绍在立法例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两种主要学说。
  第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
  第二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将会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掉,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即赔偿的是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将来会被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预期可得收入。
  我国现行的立法例通常都是采用的“继承丧失说”,无论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都可以明确这一点。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属于财产损失范畴还是精神损害范畴,一直以来颇有争议。主要是因为在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答复及解释有所不同。而可以明确的是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死亡赔偿金是被划入到财产损失赔偿中。该解释中,分别在第18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以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民法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着惩罚侵害人、保护受害人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将对收入损失的赔偿称为死亡赔偿金,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就叫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两者在概念上的差别。对于二者区别的意义是,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限制性区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在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此《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死亡赔偿的利益失衡,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比较公正的司法救济。
  三、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把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同。其实死亡赔偿金不宜作为遗产处理,不属于继承人继承的范围,它与遗产有着质的区别。遗产的概念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是伤者死亡之前就已经所有的财产,其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死者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包括债权等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死者身前所欠下的个人债务。所以遗产被继承以后是要优先偿还死者身前所负债务的。人死亡后,其作为权力主体自然不复存在,死者不是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赔付以后也是不用拿来偿还债务的。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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