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的恩怨情仇
无论是因为亲人亲情还是朋友情谊,相互之间借车现象已不足为奇,这本是一见平平无奇的事情,但使用车辆、驾驶车辆的亲戚朋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这类交通事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呢?
一、车辆所有人本身对租借行为无过错,但未为机动车辆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杨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与韩某驾驶的机动小客车相撞,经法医鉴定所鉴定,杨某构成八级伤残,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法院查明,该车系韩某的哥哥韩某某所有,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前借给其弟弟韩某驾驶,其弟弟并无酒驾和无驾驶证等违法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韩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故而判决车辆所有人韩某某在车辆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本身的租借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二:赖某为宴请叶某向李某借车,李某在征得其所在公司即车辆所有人A公司同意后,将其小型客车出借给赖某使用。赖某驾车将叶某、李某带至餐馆用餐,返回时,与同乡行走在公路右侧的行人陈某刮撞,赖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送陈某到医院抢救。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尸检表明,陈某的死亡系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经道路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赖某系醉酒驾车,观察行人不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系出借肇事车辆的经办人,其出借行为得到了其所在A公司的授权和同意后,自然有代表A公司监管出借车辆信用的权利和义务,李某在共同饮酒后,明知赖某醉酒驾车而未制止,具有过错,该过错应由其A公司承担,故判决A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针对上述案例以及相关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机动车所有人,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出借、出租自己的车辆时对于自己的出借行为和机动车本身的性能、保险等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方面要特别注意,稍有不慎,则要承担对于交通事故伤者的赔偿责任。虽然亲人之情很珍贵、朋友之宜不可废,但是借车、租车行为需谨慎,如若真的出现车祸,届时对簿公堂,广大的借车的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们,您们该如何厘清这其中的恩怨情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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