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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管质押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23 09:44    点击数:   【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专栏】
 
机动车保管质押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由谁承担责任?
 
引言】  司法实践当中,可以说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是最多的,交通事故的追责,无非是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主体。但是仅仅知道这些,在真正遇到交通事故时,恐怕还是束手无策。因为单就这几种主体在实际情形当中的确定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一、司法解释的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对于社会中的驾校陪练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追责问题的具体规定。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但在实践中事故的发生是复杂和多样的,无法详尽地对每一种事故情形作出规定。
二、就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具体问题,来探讨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押人占有,在此期间,车辆已经停止运营,因此,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有运行支配权,也不能享有此期间的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负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或者质物。保管人、质权人不认真履行保管机动车辆的义务,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由其保管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应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律师说观点
机动车辆在所有人交由保管人保管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基于保管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给保管者,其自身已丧失了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因而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保管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也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这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车辆被质押后,动产质押要转移控制。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此种情形下应由质押权人而不是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王元
2015年5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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