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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保险利益的流程是怎样的?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3-01 13:22    点击数:   【

法院审查保险利益的流程是怎样的?

 

【引言】法谚有谓“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自十六世纪以来,保险利益即是保险契约的核心,欠缺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绝对无效。由此看来,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及其有效性显得极为重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审查保险利益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具体审查流程如下:

第一,确定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身保险,法院仅需要审查保险利益有无即可。反之,法院则需要就保险利益有无和被保险人同意进行双重审查。

第二,就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无特定身份关系。对符合《保险法》第31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查明投保时的身份证明资料。对不具有上述身份关系的,调查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是否做出了同意。

第三,在被保险人也是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询问其是否于投保时同意他人投保,签名是否属实,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否同意并认可其金额。

第四,在被保险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已死亡时,应当要求案件当事人、受益人提交被保险人同意的相关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签名虚假、形成时间虚假。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如发现疑点的,可以依据职权启动笔迹鉴定、走访调查被保险人等方式进行查证。

第五,被保险人可以作为证人对上述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也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介入诉讼。

第六,在综合各方证据和调查取证后,法院审查认为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保险利益有无和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即予以主动审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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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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