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肇事车辆连交强险都没买怎么办
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投保率也逐年上升。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字,2008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0.8%,汽车投保率为67.6%;2009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5.6%,汽车投保率为73.5%;2010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9.0%,汽车投保率为78.9%;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为50.6%,汽车投保率为81.1%。从上述统计数字来看,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虽然逐年上升,但是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中,尤其是以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的脱保现象最为严重。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从私法的角度对此进行规制,既要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也要以私法手段制裁未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其他责任,为交强险制度提供私法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为受让人,因此,依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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