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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找寻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之路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30 17:22    点击数:   【

带您找寻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之路

  

关键词:工伤交通事故双赔

很多在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上班族们,受伤之后关注点只在交通事故对于自己伤情的赔偿上,自然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理所当然的成为了自己的靶心,殊不知自己还可以申报工伤,同样得到另外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等。”这之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是基本的赔偿项目。

如文开头所述,除了上述这些赔偿之外,如果该起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的途中,且该起交通事故并非本人的主要责任,伤情又比较严重则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向相关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那么此时应该注意,以下项目可以在工伤认定之后申请仲裁的时候请求赔偿。

一、如果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职工可以申请以下赔偿:

1、停工留薪(单位支付)

其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本人月工资为单位计算,停工留薪期时间一般由鉴定部门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即若甲因公受伤,月工资为3000元,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则停工留薪所得的赔偿为3000元/月乘以9个月,则为270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此处要说明的是:此表格中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所以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系自己单位为自己在社保所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实际赔付的标准便是按照此缴纳金额实际赔付,并非自己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实际缴纳工资少于月平均工资的,另外的这一部分可以请求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支付)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因为补助金,每个省份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具有一致性。

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由此看来,如果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完全可以实行双赔的请求,以求维护自己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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