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钟某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险。保险买好没过两天,就发生了事故。某天夜晚,钟某开车回家,在小区内发生事故造成灯杆和车辆发生损坏。 由于当时时间较晚,且自己身体不舒服,钟某就把车留在现场,到上午9时许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某共支付车辆修理费、牵引费、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车主钟某弃车离开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不予理赔。一审法院就本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案发时间为半夜,钟某先行回家休息,天亮后再报案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商业车损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拒绝理赔。为此,钟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发经过,不能认定钟某事发后逃离现场,故判决支持了钟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地点就在钟某居住小区内,她在半夜暂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报案,这样处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涉案。而且商业险保单正面“明示告知”栏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半夜0点左右,钟某在当日上午报案,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免责条款拒绝履行理赔义务。钟某诉请的赔偿金额于法有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法律不外乎人情,半夜撞车也无人员伤亡,事故处理不那么急迫,先行回家休息合乎人情,不该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因为法律的存在本身也就是为了维护情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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