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博收藏本站|常见问答|联系高勇律师团|网站地图您好!欢迎访问国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027-85580600 微信号:13907126563

热门关键词:工伤索赔交通肇事犯罪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高勇律师团十年专业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国松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027-85586707

联系人:国松律师

电话:027-85580600

电话:13907126563

交通咨询:13907126563

邮编:430050

邮箱:392825981@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楼3006-3011室

    死亡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赔偿嘛

     

        在投保了人寿保险或者意外伤害险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将被保险人火化或者没有火化,但是不愿意进行尸检,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清死亡原因的,保险公司赔偿嘛?

     

        案例:2014年1月6日,杨某向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投保了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意外××、意外导致Ⅲ度烧伤的保险金总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01月08日零时至2015年01月0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4年2月20日下午两点多,被保险人杨某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珠河浴室洗澡,泡澡时晕倒在澡池里,失去知觉,被人发现时已没有呼吸和心跳,后经天汾医院医生江建高证实,杨某已经死亡。江建高在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中均载明诊断结论为溺死。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接处警证明,证明杨某的死亡排除他杀。

        另查明,杨某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即向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报案,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接报后派员至事故现场,因杨国华、杨林昌等相关人员均在吕四港镇调解中心进行封闭调解,勘察人员进行勘察后即离开现场。次日上午,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与杨国华就理赔事宜电话沟通未果,遂于下午向原告发出书面死因鉴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依据不足,死亡原因不明,应作死亡原因鉴定。

        杨国华、杨林昌于2014年2月22日收到该通知,当时杨某的尸体已入棺但尚未火化,因伦理道德与风俗习惯,家属没有对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后杨林昌、杨国华向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要求理赔,人寿保险启东支公司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依据不充分”为由拒赔。

     

        依据法条: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法院观点:“意外伤害”已有明确释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中唯一能够证明杨某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就是医院诊断证明书,但根据出诊医生江建高陈述,其到达现场时杨某已经死亡,其初步诊断杨某是溺死,不过并不能确定,最好进行尸检。故该诊断证明书并不能直接判定杨某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伤害”

        杨林昌、杨国华出于当地风俗习惯,在收到通知后未给予保险公司答复而自行将遗体火化,保险公司失去了对杨某死亡原因进行举证的能力,保险公司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原因是由于杨林昌、杨国华主观原因造成,故杨林昌、杨国华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调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等情况。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就将被保险人火化,或者虽然没有火化,但不愿意进行尸检,经向其明确解释法律后果其仍坚持的,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等情形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